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897號原告 陳威名 訴訟代理人 陳敏渝
黃麗英 被告潤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圀榮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元。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陸拾玖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提供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壹佰零柒元為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此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被告應給付原告(下同)900,000元及法定利息,但在本院訴訟中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法定利息,此乃屬減縮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自應准許,此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7日與被告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系爭買賣契約書),以總價新台幣(下同)8,480,000元,向被告購買坐落於台南市○市區○○段地號326-17號,門牌號碼台南市○市區○○街○○號之房屋乙棟(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原告繳交全部價金後,被告業於100年1月7日交房完畢。惟原告遷入後發現,系爭房屋存有如附表編號A至Q所示之牆壁、磁磚龜裂及地坪洩水不通等瑕疵,經原告依民法第356條規定通知被告處理,要求修補瑕疵,被告迄今除以花色相差甚大之三、四塊磁磚進行更換外,未為其他修繕,原告不得已始提起本訴。
(二)系爭房屋之總價為8,480,000元,同一建案且面積相同之邊間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市區○○街○○○號)於95年
10月之售價則為8,800,000元,足見被告係以相當於新成屋之價格出售系爭房屋;原告以系爭房屋向土地銀行新市分行申請住宅貸款,經土地銀行核貸6,780,000元,約房屋總價8,480,000元之八成,與一般新成屋之核貸成數相當,足見被告係以新成屋之價格出售系爭房屋,自應擔保系爭房屋於交屋時具有新成屋之通常品質及效用。
(三)被告固辯稱兩造約定以現況交屋為準,且系爭買賣契約書亦約定有油漆待修補字樣,足見原告於簽約時已知瑕疵存在,從而被告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毋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云云,為原告所否認。
1、瑕疵擔保責任係出賣人對買受人所負法定義務,故對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予以免除或限制之特約應清楚、明確,並足以表彰買賣雙方當事人之真意,始生免除或限制出賣人責任之效力;系爭買賣契約書「其他特約條款」第5條雖約定「以現況交屋為準」,但該契約內容並未明示免除或限制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且原告不具建築、法律專業,並不清楚「現況交屋」條款背後可能隱藏之意義,則該特約條款是否足以表彰買賣雙方當事人之真意,已有可疑。況被告係以建築及銷售房屋為業之建設公司,系爭買賣契約乃被告事先擬定,預定用於同類買賣之定型化契約,而「現況交屋」之特約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被告之法定瑕疵擔保責任,對於處於經濟弱勢且不具建築、法律專業之原告而言,該條款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規定,系爭「現況交屋」條款應屬無效。
2、又系爭買賣契約書「其他特約條款」第6條約定:「……油漆部分:1F(全部)其他修補完整。」,以及切結書載明:「(一)清理化糞池;(二)未及完成之油漆修補;(三)房屋現況如發生漏水提供售後服務。」等語應可得知,原告對於簽約時之房屋現況並不滿意,顯然並無免除被告瑕疵擔保責任之意。是被告抗辯原告有免除被告瑕疵擔保責任之意思,實與原告之真意相違背,自屬無據。
3、再者,原告於簽約時如已知系爭房屋存在部分磁磚破損、浴室地面排水不良、四樓露臺及水塔處防水磚未黏貼完整等瑕疵,豈會於簽約時僅要求加註被告應修補油漆,而未要求被告應修補其他瑕疵?由系爭特約條款第六條及切結書適可反證:原告於簽約時並不知道系爭房屋存在磁磚破損、浴室地面排水不良、四樓露臺及水塔處防水磚未黏貼完整等瑕疵,被告所辯,顯不可採。
(四)按物之瑕疵擔保制度,買受人之所以得請求減少價金,乃因出賣人將補正瑕疵所應負擔之勞費,轉嫁於買受人,自應於買賣價金中扣除此項勞費之價額,以符對價平衡原則。故買受人所得減少之價金數額,除應支付之費用外,尚應衡量因修復瑕疵所耗損之勞力、時間、精神與修復期間所損失之物權利益。衡諸常情,原告就系爭房屋瑕疵之修復,除需支付修復費用外,另需耗費時間、勞力、精神,以進行承攬規劃、比價、訂約、監工、驗收,且於修復期間,無法完全利用系爭房屋,亦受有使用利益之減損,諸此勞費損失,當數倍於上開修復費用之支出。準此以觀,原告主張以修復瑕疵之費用作為所應減少之價金數額,自屬合理。
(五)系爭房屋既存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原告自得請求減少價金,為此,爰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
(一)系爭房屋於95年3月間即已興建完成,並由被告自行占有使用中,嗣被告於99年12月間再轉賣予原告,並於100年1月7日交屋,故系爭房屋買賣性質,屬於「二手中古屋」買賣,乃原告竟主張本件係屬「新成屋」買賣顯與事實不符,被告否認之。又依兩造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其他特約條款」乙欄第五條、第六條分別載明:「本房屋買賣,以現狀交屋為準」、「…油漆部份:一F(全部)其他修補完整」;另交屋切結書亦載明「…(一)清理化糞池、(二)未及完成之油漆修補…」等語,足見原告自始明知系爭房屋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且不影響系爭房屋完整使用,從而原告主張磁磚龜裂等瑕疵,被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云云,要無足取。
(二)又系爭房屋之瑕疵情形,其中各樓層之磁磚、油漆龜裂情形,明顯可見,並非依通常檢查下不能發現之瑕疵,而係切結書內容觀之,兩造僅就「油漆」部分記載應由被告完成,至磁磚之部分則未論及,顯見兩造確已就「磁磚」龜裂部分,達成合意免除被告瑕疵擔保責任要與事理相符;另就系爭房屋四樓露台地磚勾縫寬度不平均及地坪洩水不良,鑑定機關並未實際測試其洩水不良之程度與事實,應認尚屬不能證明。
(三)原告主張上述瑕疵修護費用約60萬元,並提出估價單2紙為證,惟被告否認該估價單之真正;又縱認被告負有瑕疵擔保之責,惟上開瑕疵存在究應減少多少買賣價金,依法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乃原告未明逕以「修護費用」全數作為「減少價金」,亦有未合。至於依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計算明細,其中就更新磁磚、地磚之費用,漏未依「折舊」計算損耗,蓋以新品計價,亦顯失公允。
(四)為此聲明:請求判決(1)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2)被告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是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時,有第354條第1項所稱之瑕疵者,雖在契約成立時此項瑕疵尚未存在,出賣人對於買受人,亦應負擔保之責。又民法上關於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係為補充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而設,除當事人有免除擔保責任之特約外,出賣人當然有此責任,不得謂當事人未訂有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之特約,出賣人即無此種責任。(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82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
(二)原告起訴主張99年12月7日與被告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以總價8,480,000元,向被告購買坐落於台南市○市區○○段地號326-17號,門牌號碼台南市○市區○○街○○號之房屋乙棟(即系爭房屋),原告繳交全部價金後,被告業於100年1月7日交房完畢等語,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及交屋切結書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三)原告復主張系爭房屋存有如附表編號A至Q所示之牆壁、磁磚龜裂及地坪洩水不通等瑕疵,經本院協同鑑定人員即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至現場勘驗結果系爭房屋確實有如附表所記載之瑕疵項目。至於是否屬於施工上之瑕疵,經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定:系爭房屋因被告在整體規劃下,於後方空地上以二次施工的方式增建了三個樓層,一樓為目前現況的廁所及廚房,二、三樓為浴廁及臥室,三樓頂則是所謂四樓的露台部份。一般而言,二次施工性的建物在施工上,施工前應有整體規劃及預備式施工措施,尤其是地基夯實及基礎部份要一體施工,可避免因前後期建物之重量不一,地基承載力不同,會在接續部分產生不均勻沉陷,或因地震或其他外力等震動,產生應力集中性的剪力破壞。而系爭建物與建商施工品質無關者不為處理估價,其餘係依工程施工實物進行鑑定。經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標的物,其中附表有關磁磚龜裂之損害,經鑑定結果認為原因為:1、施工方式:磁磚施工在縫隙上有規範,一般都在3-5MM左右,其目的是提供瓷磚本身伸縮的空間,然如縫隙大一些可避免磁磚因熱脹冷縮而會使瓷磚產生龜裂,卻在美觀上會有不足,標的物現況經目視及丈量縫隙約為2MM左右,可能為求整體質感及美觀而全面使用較大尺寸大塊磁磚而導致磁磚伸縮的空間不足,互相擠壓所致。2、外力造成:地震、外力震動或建物本身不均勻沉陷等影響所致,標的物位處縱貫鐵路旁只有20公尺,且嘉南地區地震頻繁,牆面難免會受影響。3、在溫差、溼度相差較大的場合因熱脹冷縮及吸水乾溼間的影響等可能性較大,標的物磁磚龜裂地方,大部分發生在浴廁內,廚房部分則是在冷氣出風口附近及瓦斯爐附近。經現場目視標的物磁磚龜裂的情形,除了在廚房瓦斯爐附近,及一樓廁所內牆面和二樓樓梯底前浴廁有幾片較為明顯裂痕外,其他大部分則需要手觸或詳觀才能發覺經分析為上述3點的影響可能性比較大。又附表所示B1、F1、G1、K1、L3等地坪洩水部分,主要原因亦是地磚係採用凹凸止滑面磁磚,美觀卻有滯水通性。又關於附表所列N及O部分滲水部份屬於屋頂防水層有瑕疵所致,此有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可參。是依上開鑑定報告,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因被告施工瑕疵及材料品質控管不良之因素,導致有系爭房屋磁磚龜裂、地坪洩水及防水層防漏不足之瑕疵乙節,應為實在。而房屋,其物之通常效用即為供居住、營業使用,倘有磁磚龜裂、地坪洩水及漏水之缺失,自足影響居住或營業之目的,當屬物之瑕疵,應不待言。系爭房屋既然有上述磁磚龜裂、地坪洩水及漏水等瑕疵,且確因被告施工技術及所用材料品質不良所致,自應認屬買賣標的物之瑕疵自明。
(四)被告固辯稱原告於簽約時即已明知系爭房屋存有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瑕疵,雙方同意現況交屋進而達成合意免除被告瑕疵擔保責任云云,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抗辯稱約定:「本宗買賣以現況交屋」,被告無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云云。然查,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本件買賣契約係於99年12月7日訂定,系爭建物於95年3月間完成,除被告作為建案之接待所外,並未有其他人使用,被告原則上仍應擔保具有通常新成屋之效用與品質。再按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最高法院並有數則判例闡釋此一條文: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8號判例)。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不得拘泥字面,致失當時立約之真意(參見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58號判例)。從而,雙方是否合意免除出賣人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即應參酌上述法條與判例以解釋當事人真意。系爭契約第5條雖約定「依現況交屋」,但是其內容既未載明免除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則被告為此抗辯並不可採。再者,系爭建物之瑕疵,諸如磁磚裂縫及浴廁排水不良等瑕疵屬於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需進一步檢測或使用一段期間後始能明瞭,應認上開「現況交屋」約定僅意味原告明瞭被告以買賣契約書、建築副本圖及附件建材設備表所說明之現況,尚無免除被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合意。因此,原告主張被告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堪認屬實;被告辯稱雙方約定免責瑕疵擔保責任等情,並無可採。至於被告傳訊證人即系爭房屋銷售負責人即證人 黃聰明 固到庭結證稱:「接洽當初前後大約半年,原告大概看了7、8次以上,由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敏渝與原告訴訟代理人黃麗英及原告父親來看系爭房屋,每次談了時間大約一小時,房子看的很清楚。談價金的時候,原告對於屋況非常清楚,包含磁磚龜裂的問題,及油漆的問題。磁磚龜裂問題,有些龜裂比較大,我們就告知原告用黏劑黏起來,微小的細縫之部分,無法用黏劑所以不補了...當時因房屋磁磚龜裂太多,原告也有抱怨,當時合約還沒有簽立,這種情形下,價錢都有談到因為磁磚有龜裂,所以價金有殺價過。...當初沒有討論數量的問題,當時只有看到磁磚很多龜裂及油漆瑕疵之問題,買賣當時只有談論到磁磚要修補但沒有細算磁磚龜裂之數量所以就沒有紀錄這些東西,當時是有發現磁磚龜裂,那時討論到修補並不是拆掉,而是要用黏劑修補。」等語(本院卷第198至200頁),惟證人黃聰明為本件系爭房屋銷售負責人顯有相當利害關係,其證詞是否無偏頗,已有疑異,況上開證人黃聰明之證詞僅能證明系爭房屋於原告簽約時存有磁磚龜裂及油漆之瑕疵,惟不足以證明系爭房屋於訂約當時,兩造所討論的瑕疵種類及數量,即為如附表所示之瑕疵種類及數量,是兩造於系爭買賣契約書內縱訂有「以現況交屋為準」之特別條款,遽難以此推論原告簽約時即已明知系爭房屋存有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瑕疵,又被告迄今未能舉證以證明原告於簽約時即已明知系爭房屋存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種類及數量,則被告所辯,不足為採。
(五)復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定有明文。系爭房屋既存有磁磚龜裂之瑕疵,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依民法上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即屬有據,其計算金額如下:
1、牆面磁磚龜裂部分:①如附表編號A、B、F、G、K、L所示牆面磁磚龜裂瑕疵部分
,其龜裂片數已超過全面50%以上或佔大多數或與標的物二次施工接合處相近,為避免爾後有擴大效應,故應以全面更新為適當;又參以前揭各項修繕復原費用,已據鑑定報告詳載如附表所示之方案二所示金額分別為28,783元、41,695元、31,928元、36,665元、43,416元、40,265元。
②如附表編號C所示之廚房內牆面部分磁磚有龜裂瑕疵部分
,因數量佔較小比例,且不涉及使用安全情況及情理上考量,故採局部處理即可,其費用如附表所示之方案二所示金額為16,575元。
2、地坪洩水不良部分①如附表編號B1、F1、G1、K1、L3所示之各樓層廁所地坪洩
水不良瑕疵部分,經建築師現場以水測試地坪洩水情形,結果只在馬桶角落稍有積水,雖有所謂洩水坡度不盡完善情形,但主要原因是地磚係採用凹凸止滑面磁磚,美觀卻有滯水通性,為顧及使用者安全,及廁所施工牽連性,應予以一併作更新整理,依鑑定報告詳載如附表所示之方案二所示金額分別為8,913元、12,473元、15,741元、11,222元、10,099元。
②如附表編號N所示之四樓露台地磚勾縫寬度不平均及地坪
洩水不良瑕疵部分,固因露台面積較大,一時無法全面灌滿水,以測試得知洩水不良之程度,然依第一次會勘情形,該露台尚有防水處理未盡完善,故須加強霧台四周防水工程,並同時改善地磚之間溝縫的寬度題,及順便局部改善坡度洩水問題,其費用如附表所示之方案二所示金額為108,409元。
③如附表編號H、Q所示之陽台地坪洩水不良部分,經測試後
並未發現有排水不良之情形,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對此部分負擔瑕疵擔保質害賠償責任乙節,並不可採。
3、牆面粉刷有龜裂如附表編號E、I、J、M、P所示之牆面粉刷有龜裂部分,係屬一般常見粉刷面「雞爪痕」,乃砌磚面或混凝土面上水泥砂漿硬化過程中,因整面大面積水泥砂漿其內外吸水牽的差異產生的自然現象,並非屬施工上瑕疵範疇,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對此部分負擔瑕疵擔保質害賠償責任乙節,並不可採。
4、其他瑕疵:①如附表編號D所示之二樓樓梯口龐貝石地磚有空洞現象,
明顯黏著不實,應重新更新地磚,其費用如附表所示之方案二所示金額為8,696元。
②如附表編號L2所示之三樓後浴廁內洗手人造石檯面有裂
痕,應予以更換,其修繕復原費用如附表所示之方案二所示金額為2,983元。
③如附表編號O、P1所示之四樓天花板轉角處滲水瑕疵部分
,係屋頂防水層有瑕疵所致,因無關外觀需求以局部補強處理,如附表編號O(已同時計算如附表編號P1部分)之費用如附表所示之方案二所示金額為24,244元。
④如附表編號L1所示之三樓淋浴門紙脫落部分,因已處使
用中,無法判斷是否為施工上的瑕疵,原告迄今亦未能舉證以證其實,,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對此部分負擔瑕疵擔保質害賠償責任乙節,並不可採。
5、是以,被告應負擔之修繕復原費用總計為442,107元【A(28,783)+B(41,695)+BI(8,913)+C(16,575)+D(8,696)+F(31,928)+F1(12,473)+G(36,665)+G1(15,741)+K(43,416)+K1(11,222)+L(40,265)+L2(2,983)+L3(10,099)+N(108,409)+O(24,244=442,107)】
(六)綜上所述,審酌原告受損之狀況,本院認為以上開費用為減少價金之金額。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方案二所示金額442,107元,及自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不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其敗訴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六、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第1項、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案訴訟費用66,500元(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鑑定費用60,000元),原告應負擔19,950元,被告應負擔46,550元。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編號│瑕疵項目│方案一│方案二│├──┼──────────────┼────────┼────────┤│││C、N採全面更新│C、N採局部更新││││所需費用(新台幣)│所需費用(新台幣)│├──┼──────────────┼────────┼────────┤│A│一樓廁所外牆面部分磁磚有龜裂│28,783元│28,783元│├──┼──────────────┼────────┼────────┤│B│一樓廁所內牆面部分磁磚有龜裂│41,695元│41,695元│├──┼──────────────┼────────┼────────┤│B1│一樓廁所地坪洩水不良│8,913元│8,913元│├──┼──────────────┼────────┼────────┤│C│一樓廚房內牆面部分磁磚有龜裂│79,082元│16,575元│├──┼──────────────┼────────┼────────┤│D│二樓樓梯口龐貝石地磚黏著不實│8,696元│8,696元│├──┼──────────────┼────────┼────────┤│E│二上三樓樓梯間牆面粉刷有龜裂│非施工上瑕疵範圍│非施工上瑕疵範圍│├──┼──────────────┼────────┼────────┤│F│二樓前浴廁內牆面部分磁磚有龜│31,928元│31,928元│││裂│││├──┼──────────────┼────────┼────────┤│F1│二樓前浴廁地坪洩水不良│12,473元│12,473元│├──┼──────────────┼────────┼────────┤│G│二樓主臥室浴廁內牆面部分磁磚│36,665元│36,665元│││有龜裂│││├──┼──────────────┼────────┼────────┤│G1│二樓主臥室浴廁地坪洩水不良│15,741元│15,741元│├──┼──────────────┼────────┼────────┤│H│二樓主臥室陽台地坪洩水不良│無瑕疵│無瑕疵│├──┼──────────────┼────────┼────────┤│I│三上四樓樓梯間牆面粉刷有龜裂│非施工上瑕疵範圍│非施工上瑕疵範圍│├──┼──────────────┼────────┼────────┤│J│三樓客廳牆面粉刷有龜裂│非施工上瑕疵範圍│非施工上瑕疵範圍│├──┼──────────────┼────────┼────────┤│K│三樓前浴廁內牆面部分磁磚有龜│43,416元│43,416元│││裂│││├──┼──────────────┼────────┼────────┤│K1│三樓前浴廁地坪洩水不良│11,222元│11,222元│├──┼──────────────┼────────┼────────┤│L│三樓後浴廁牆面部分磁磚有龜裂│40,265元│40,265元│├──┼──────────────┼────────┼────────┤│L1│三樓淋浴門紙脫落│無法判斷是否為施│無法判斷是否為施││││工上瑕疵│工上瑕疵│├──┼──────────────┼────────┼────────┤│L2│三樓後浴廁內洗手人造石檯面有│2,983元│2,983元│││裂痕│││├──┼──────────────┼────────┼────────┤│L3│三樓後浴廁地坪洩水不良│10,099元│10,099元│├──┼──────────────┼────────┼────────┤│M│三樓前方臥室牆面粉刷有龜裂│非施工上瑕疵範圍│非施工上瑕疵範圍│├──┼──────────────┼────────┼────────┤│N│四樓露台地磚勾縫寬度不平均及│165,952元│108,409元│││地坪洩水不良│││├──┼──────────────┼────────┼────────┤│O│四樓樓梯間天花板轉角處滲水│24,244元│24,244元│├──┼──────────────┼────────┼────────┤│P│四樓佛堂牆面粉刷有龜裂│非施工上瑕疵範圍│非施工上瑕疵範圍│├──┼──────────────┼────────┼────────┤│P1│四樓佛堂天花板轉角處滲水│已計算在編號O項│已計算在編號O項││││目範圍內│目範圍內│├──┼──────────────┼────────┼────────┤│Q│四樓陽台地坪洩水不良│無瑕疵│無瑕疵│├──┴──────────────┼────────┼────────┤│估價總金額│562,157元│442,1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