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東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被告 陳俊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