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82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曾智泓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12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曾智泓(下稱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①附表編號1至2;編號5至6;編號10等所示之罪,雖曾分別經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但仍得合而更定其應執行之刑;②附表所示之罪雖分屬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之定應執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自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從而,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桃園地院核閱卷附各該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屬不同犯罪類型,並以竊盜、施用毒品為主,更於民國107年初至108年初密集為之,顯見其客觀上之悖法危害、主觀惡性較重,無從輕定刑之理,考量其責任非難程度、人格特性與矯正效益等情,在定刑之內部界線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不諭知易科罰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裁定僅小幅減少7個月之量刑,實屬過苛,顯有與社會倫理所表達之法律感情相違背。旨揭刑事審判有罪判決之科刑輕重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精神為限制加重原則,應考量其處罰刑度不法之內涵,並考量人之生命有限,酌定罪刑相當原則,在多數犯罪定刑下,應有責任遞減原則之適用,可參照其他法院定應執行刑判決。又法律上所規定界限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規定,使其結果實質相當,俾與立法體旨相契合。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罪為自戕行為,並無侵害他人法益,且受刑人所犯竊盜罪均屬微罪,所得非鉅,多數亦已與被害人和解並歸還失物,已降低其所生之危害及損害。綜上,受刑人數罪併罰之罪縱非同一性質,然相較於殺人、強盜等重罪卻不惶多讓,顯非公平。懇請鈞院從輕重新量刑,給予受刑人悔過向上之機會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13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如附表編號1至4、8、9、11至13所示之罪與其餘各罪分別係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為之。惟查,受刑人雖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然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下稱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其中「受刑人合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右(並於案號之後附註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欄內所載之「110執4265號: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見執聲卷第5頁)與原裁定附表所附「受刑人曾智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所示之宣告刑、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63號」並不相符,亦與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有異。是以,受刑人是否願拋棄「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63號」聲請易刑處分之利益,已無從確認,基於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之確保,為免在未確認受刑人已明確瞭解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即不得再聲請易科罰金之法律效果及選擇拋棄原聲請易刑處分利益之意願,就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為何,即有待查明。是受刑人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前情,然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且為維護受刑人之審級利益,應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崔玲琦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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