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泔鋒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70號、102年度偵字第22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泔鋒犯業務侵占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泔鋒所犯各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更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所載之「接續」應更正為「分別」。
㈡證據補充:被告林泔鋒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自白(本院民國10
2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同年4月22日、6月6日審判筆錄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
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該3筆款項(分別為159,030元、210,682元、103,270元),本應於收取當日即101年8月10日、9月4日、9月5日繳回公司,因其一時經濟困窘,而於收取前揭帳款後,始生將各該款項侵占入己之念頭(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是以,足見其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犯,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一次因業務侵占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猶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此次復藉職務之便,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保管之款項,損及告訴人協昌食品有限公司之財產法益,所為非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金額總計高達新臺幣472,982元,另犯罪後雖已知坦認犯行,並於偵查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惟嗣後僅給付部分賠償金額之犯後態度,暨其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定其應執行刑,以資警懲。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年1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收款日│客戶名稱│貨單日期│應收帳款(│合計(新││││││新臺幣)│臺幣)│├──┼───┼─────┼───────────┼─────┼────┤│1│101年8│真味燒腊家│101.07.06至101.08.07│34,280元│159,030│││月10日├─────┼───────────┼─────┤元││││新莊│101.07.07至101.08.07│34,104元││││├─────┼───────────┼─────┤││││翅王│101.07.24至101.08.07│90,646元││├──┼───┼─────┼───────────┼─────┼────┤│2│101年9│真味燒腊家│101.08.11至101.08.29│24,480元│210,682│││月4日├─────┼───────────┼─────┤元││││新莊│101.08.11至101.08.14│6,120元││││├─────┼───────────┼─────┤││││翅王│101.08.08至101.08.18│119,402元││││├─────┼───────────┼─────┤││││第一家 尚虹 │101.08.29至101.09.03│60,680元││├──┼───┼─────┼───────────┼─────┼────┤│3│101年9│河邊北│101.09.05│4,950元│103,270│││月5日├─────┼───────────┼─────┤元││││ 阿吉 │101.08.23至101.09.05│98,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