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代理人 陳佳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5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 王裕煇 │國泰世華銀行│108年4月30日│40,000元│QS0000000│泛亞工程│││桃園分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