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李麗翠 被告 劉家源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審易字第3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家源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審易字337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顏世翠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