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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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45號聲請人 陳建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之股票發行公司(矽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90年1月17日經商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合併解散,請補陳現存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合併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