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44號聲請人 黃快 即 蔡譜陸 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芬芳 即蔡譜陸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侑敬 即蔡譜陸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侑展 即蔡譜陸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蔡譜陸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 陳明 有無分割系爭本票之協議。
三、請提出確認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四、請具狀陳明系爭本票有無記載付款地、發票地;若無記載,請提出發票人 蔡少明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