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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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57號原告甲○○被告乙○○Aris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泰國籍人士,然原告於起訴時未據提出民事起訴狀之泰國文譯本,亦未提出民國99年6月22日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泰國文譯本到院,經本院於99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已於99年5月17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