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8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告 曾吳錦蘭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曾貞琦
被告 曾貞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王淳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8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告 曾吳錦蘭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曾貞琦
被告 曾貞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