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川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005元自民國95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18.9001新臺幣97005元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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