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78號再抗告人 董俊位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董俊位因殺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猶提起再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吳淑惠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孟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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