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68號原告 林芝筠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 侯塗龍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合併請求離婚、子女扶養費、慰撫金並請求將九筆土地及房屋登記予次子等事件,雖原告業經繳納離婚事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房屋及九筆土地之現值,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於103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九筆土地及房屋之現值,並連同扶養費、慰撫金部分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開裁定本院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地址送達,於103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尚未繳費,迄未補正,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狀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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