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債權人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富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請表明票款部分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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