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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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商訴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6號原告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Corporation)代表人 齊露比 (RubyZefo)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郭建中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哲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馬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哲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83年6月24日以「InteLin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電腦軟體系統之規劃、設計諮詢顧問業務之服務,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73971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84年1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復申准延展註冊,仍指定使用於前揭服務,權利期限至103年12月31日止。嗣原告於96年7月24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4月11日中臺廢字第L00000000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7年8月21日經訴字第970611188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並經本院以97年度行商訴字第88號行政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其後,原告再於99年5月31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再為審查,以99年7月23日中臺廢字第L00000000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復經被告以99年
8月5日(99)智商800字第9980372000號函撤銷前揭處分,並於重行審查後,另以100年7月7日中臺廢字第L00000
000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12月8日經訴字第1000610661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