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施森山 被告 施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25,0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