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郭松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約53.175平方公尺之給排水道遷移,並將上開土地回復原狀後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則原告就此部分起訴之利益即係前開遭占用土地之價值,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50元(計算式:遭占用土地面積53.17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平方公尺=106,35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占用上開土地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屬以一訴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6,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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