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艾錦輝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艾錦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艾錦輝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8299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5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經核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皆合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應於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之限制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編號1之宣告刑拘役40日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編號1至2之宣告刑總和即拘役70日以下酌定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16日13時25│106年11月30日15時40││││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244號│第37427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299號│107年度簡字第3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8日│107年1月2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299號│107年度簡字第355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9日│107年6月14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緝│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字第1688號│第11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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