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4號債權人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益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斐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張「斐」書】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確認請求事項「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是否正確。(本
件為支付命令,應改為「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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