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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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39號聲請人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百群 代理人 陶百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發票後交付給受款人,嗣經受款人返還聲請人後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及受款人退回支票簽收單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環菱重工股份有限公│107年11月23日│862,000元│UW0000000││││限公司陶百群│台南分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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