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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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25號聲明異議人甲○○○受刑人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8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甲○○○以其子即受刑人乙○○犯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立指揮書執行中,其認為檢察官不准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因而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因而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之人,僅有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及配偶,如不具上開身分關係之人,即無權聲明異議。經查,本件受刑人為成年人,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母,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法自無權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是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12庭法官蔡建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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