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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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需要負擔家庭經濟,父母無法賺錢,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業經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復有被害人 廖德仁廖武建廖長義張得能 等人之證述,並有扣案之西瓜刀1把可佐,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9月26日予以羈押,並於98年6月26日延長羈押在案。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郭妙俐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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