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