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 戴金英 代理人 黃麗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准許。
理由依聲請狀所載之理由,本院認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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