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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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字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9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字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如附件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附件犯罪事實欄第2列至第3列所載之「亦知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更正為「亦知悉愷他命、去 甲基愷 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㈡附件犯罪事實欄第5列至第6列所載之「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之成年男子」,更正為「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㈢附件犯罪事實欄第6列至第7列所載之「以不詳價格購得含有大麻成分之電子菸1支及重量不詳之愷他命1袋」,更正為「以不詳價格購得含有大麻成分之電子菸1支、不詳重量之愷他命類成分之毒品1袋及含卡西酮類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5個」。

 ㈣附件犯罪事實欄第8列至第9列所載之「因王字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13年6月10日0時許,涉另案傷害致死案件,經警方於同日6時30分」,更正為「王字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涉另案傷害致死案件,經警方於113年6月10日5時40分」。

 ㈤附件犯罪事實欄第13列所載之「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更正為「當場扣得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毒品」。

 ㈥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列所載之「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26張」,更正為「現場暨扣案物照片18張」。

 ㈦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8列所載之「檢測」,更正為「檢驗」。

 ㈧附件附表編號2成分欄所載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亞甲基卡西酮成分」,更正為「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㈨補充「證人即在場人 江學宏 於警詢時之證述」、「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則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又被告王字宇持有之上開第三級毒品,僅僅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之含愷他命類成分毒品之物,純質淨重即已逾5公克(至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含卡西酮類成分殘渣袋則未送鑑驗純質淨重),故核被告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持有上開毒品之犯意,自其取得上開毒品時起至經警查獲時止,祇有一持有行為,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又被告以一持有行為,觸犯前揭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較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僅記載被告持有逾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惟查,被告亦持有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卡西酮成分之殘渣袋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見偵卷第5頁左)及偵訊時(見偵卷第44頁左)供認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15至18頁)及 臺北 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AA74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見偵卷第22至24頁;下稱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在卷可考,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然前開事實與業經檢察官控訴而經本院認定有罪之事實,均屬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之單一性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267條之規定,亦應為控訴效力所及,同屬本院之審理範圍;此外,因上開審判不可分,不生整體責難方向之轉變,且被告已就責難核心之持有前揭第三級毒品事實均坦認不諱,故應無礙被告防禦權行使,爰由本院逕予補充。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未經許可持有如本判決附表及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毒品,對個人健康及社會治安均形成毒品蔓延之潛在危險,所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僅僅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之含愷他命類成分毒品之物,其純質淨重即已大幅超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具可罰性之純質淨重重量,且被告係同時持有不同分級及相同分級之複數種類毒品,故其犯罪情節及所生之危害實非輕微;併考量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斟酌被告前科紀錄所徵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暨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敘從事業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3頁右,本院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毒品意涵究何所指,毒品條例未規定完足,有待行政命令之補充,方得確定可罰性範圍,即學理所謂「空白刑法」;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19號判決、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及附件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有前開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及如本判決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純度鑑定書在卷可參。雖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沒收銷燬標的,惟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禁止持有、運輸或販賣、製造之禁制物,故屬違禁物,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此外,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殘留之第三級毒品視為一體,而亦應按前開刑法之規定,併予沒收;至因鑑驗而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如本判決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此外,盛裝毒品之菸彈殼及加熱器,因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而亦應按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亦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如附件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因被告行為時之民國113年6月間,填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空白刑法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尚未將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增列為第三級毒品(均於113年8月5日增列,嗣又於同年11月27日均移列第二級毒品;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是依前揭說明,被告行為時之空白刑法所填補之事實,自始即不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或同條第2項之持有毒品罪,故欠缺刑事不法行為之存在,無從適用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收銷燬或刑法違禁物沒收等規定,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同意拋棄等語,見偵卷第44頁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粘郁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

(含袋及標籤總重68.5942公克;總淨重66.551公克,驗餘總淨重66.5456公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51.3947公克)

⑴檢出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AA74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卷第22頁)

⑶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AA745-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見偵卷第27頁)

2

電子菸含菸油1顆

(含加熱器及菸彈殼總重28.8112公克;淨重0.0902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

⑴檢出大麻成分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AA74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見偵卷第24頁)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9576號

  被   告 王字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字宇明知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知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0日前某日,在臺北市東區某夜店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之成年男子,以不詳價格購得含有大麻成分之電子菸1支及重量不詳之愷他命1袋,而持續持有之。嗣因王字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13年6月10日0時許,涉另案傷害致死案件,經警方於同日6時3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與雙十路口處予以攔查該車輛,復經在場人 陳珮慈 同意搜索並將王字宇所有之黑色後背包打開供警方檢視,警方於目視可及下發現該包包內放有毒品,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字宇於警詢與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在場人陳珮慈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26張、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AA74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㈣、㈤、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AA745-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員警職務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8及編號1之行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三、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物(即附表編號8至10),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即附表編號1至7),係違禁物,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至依托咪酯、異丙帕脂雖於113年8月5日增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之第三級毒品,復於113年11月27日改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之第二級毒品,惟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被告於113年6月27日遭查獲持有如附表編號9、10之含有依托咪酯、異丙帕脂成分等物,因該等物品於行為時尚非屬第二級毒品,此部分當無法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責相繩被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粘郁翎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重量(公克)

1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5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總淨重:66.551公克

純質淨重:51.3947公克

2

黑/金色斜直線背景包裝袋之殘渣袋1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亞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0.3964公克

3

黑色小惡魔DIABLO字樣彩色波紋背景包裝袋之殘渣袋1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0.8290公克

4

黑色小惡魔DIABLO字樣放射狀彩色包裝袋之殘渣袋1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0.8468公克

5

KAWSx積木雄品牌圖案白色包裝袋之殘渣袋4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5.3707公克

6

KAWSx積木雄品牌圖案黑色包裝袋之殘渣袋8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10.6934公克

7

電影侏儸紀公園(JURASSICPARK)圖案綠色森林背景包裝袋之殘渣袋10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11.1232公克

8

電子菸含菸油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毛重:28.8112公克

9

電子菸含菸油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脂成分

毛重:25.6292公克

10

菸油1罐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託咪脂及第二級毒品異丙帕脂成分

毛重:35.776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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