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98年度苗簡字第1048號」、理由欄「恐嚇案件」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98年度易字第961號」、「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一解釋意旨,於不具實體上確定力之刑事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當有其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98年度苗簡字第1048號」、理由欄「恐嚇案件」之記載,均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