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因97年訴字第9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阮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