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 許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羅秀緞┌───────────────────────────────────────────────┐│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許宏達│元大商業銀行│102年12月25日│38,600元│AF0000000│││││北斗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西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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