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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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 王進祥
陳信鋼 上二人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
廖培穎 律師 歐陽佳怡 律師相對人 許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38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168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包括執行債務人 蔡玉珠 、 林世忠 、林 陳舜玉 、 林驍騎 、 林芊芊 、 林芃芃 等人各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經第2次拍賣公告,無人應買,乃由伊以如附表所示價格承受。詎相對人以信託關係受託人之共有人地位,具狀對於系爭土地聲明優先承買,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准許,伊乃另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38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本案訴訟)。茲系爭土地倘遭相對人優先承買,伊將喪失依法得承受之權利,勢難回復原狀,伊乃願供擔保,爰求為裁定命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系爭土地之執行程序,於系爭本案訴訟確定前,應予停止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申言之,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當事人或第三人例外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自以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之聲請、訴訟或抗告,且有必要時為限。如僅因當事人或第三人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當事人或第三人濫行訴訟拖延執行之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106年度台抗字第2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包括執行債務人蔡玉珠、林世忠、 林陳舜玉 、林驍騎、林芊芊、林芃芃等人各所有之如附表所示土地(即系爭土地)。因系爭土地經拍賣無人應買,乃由執行債權人即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1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承受。嗣相對人以共有人地位,就系爭土地主張優先承買,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7年7月2日准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4年司執140268號債權憑證、民事執行處107年6月12日、同年7月2日、同年月18日北院忠106司執未字第41686號函為證(本院卷第15至17頁、系爭本案訴訟卷第31至41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聲請人雖於107年7月24日,對相對人提起確認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之訴訟(本院卷第19至35頁),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038號受理(即系爭本案訴訟)。惟則,聲請人所提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之系爭本案訴訟,乃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舉之訴訟或請求,茲聲請人聲請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系爭土地之執行程序,於系爭本案訴訟確定前暫予停止,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57號裁定意旨參照)。至聲請人提起系爭本案訴訟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法院就系爭土地部分是否停止或展延執行程序(本院卷第15頁),乃非本院所得審究,併此指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新北市○○區○○段/平方公尺/新臺幣):
┌──┬──┬────┬───────────┬────────┐│編號│地號│面積│權利範圍│承受價格│├──┼──┼────┼───────────┼────────┤│1│614│1049.33│蔡玉珠10000分之1930│78萬4,000元│││││林世忠10000分之305││││││林陳舜玉10000分之5128││├──┼──┼────┼───────────┼────────┤│2│768│774.62│蔡玉珠30000分之10281│42萬4,000元│││││林世忠30000分之1628││││││林陳舜玉10000分之1347││├──┼──┼────┼───────────┼────────┤│3│702│7.56│蔡玉珠30000分之10281│12萬元│││││林世忠30000分之1628││││││林陳舜玉10000分之1347││├──┼──┼────┼───────────┼────────┤│4│657│725.37│蔡玉珠、林驍騎、林芊芊│49萬6,000元│││││、林芃芃(即第三人 林義 ││││││忠之繼承人)公同共有3││││││分之1││││││林世忠3分之1││├──┼──┼────┼───────────┼────────┤│5│546│937.35│林世忠3分之1│32萬元│├──┼──┼────┼───────────┼────────┤│6│555│447.23│林世忠3分之1│15萬2,000元│├──┼──┼────┼───────────┼────────┤│7│558│238.17│林世忠3分之1│8萬元│├──┼──┼────┼───────────┼────────┤│8│666│1532.93│林世忠3分之1│5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