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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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陳國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信傑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惟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且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本件裁判費應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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