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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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鴻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