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林正雄
蕭秀鶯 被告 許慧珍
丁文丕 王輝煌 黃柏豪 黃明敬 林煌輝 呂銘聰 吳再發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年度上訴字第39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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