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陳菊 被告 蕭炳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710號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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