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3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35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為一人或二人(附表所稱之發票人與本件之債務人名義不符)。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