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32號聲請人 王元仁
指定送達臺南市○市區○○路00號(遠東科技大學會計室)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遠東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遠東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即財團法人遠東科技大學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62條復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遠東科技大學董事長,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7屆第9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遠東科技大學
之修正前捐助章程1份、修正後捐助章程1份、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1份、第17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簽到簿1份、法人登記證書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主管機關即教育部對其聲請變更章程無意見而准予備查,亦
有教育部民國112年7月24日臺教技㈡字第1120071734號函1份在卷可佐。本院復審酌本件聲請核與財團法人遠東科技大學之設立精神無違,亦未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認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