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訴外人 郭玲玲 之債權人地位,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 郭月娥 (即被代位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請求將郭月娥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載之不動產,按應繼分各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郭月娥之應繼分比例(3分之1)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編號土地坐落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權利範圍郭月娥之應繼分比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148.6443,339元/平方公尺(112年1月)3/8(公同共有)1/3805,2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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