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顏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順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其陳報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與原告姓名相符之簽名或蓋章(因原告提出之起訴狀為影本,請原告以提出補正狀方式補正,補正狀請務必有原告之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莊茹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