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許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計算式:澎湖縣○○市○○段○○○○○號公告現值6,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3㎡=1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澎湖縣○○市○○段○○○○○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四、澎湖縣○○市○○段○○○○號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若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提出建物稅籍證明。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