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0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俞子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壹拾玖萬伍仟伍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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