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9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傑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志文 人債務人 蔡志豪 債務人 楊賀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蔡志文、蔡志豪、楊賀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傑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5月4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17394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債務人傑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蔡志文、蔡志豪、楊賀晴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