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462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樓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倪宸安 即 倪子雯 於民國84年09月0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1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04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87年12月01日因夫妻贈與關係,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倪宸安即倪子雯邀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4年09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2,590,000元,約定利息之計算、違約金、借款期限均如附表二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倪宸安即倪子雯自民國95年02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暨授信契約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