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2,4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