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玉樹 間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