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反訴原告 徐玲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陞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零 伍佰 陸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玖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