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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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告乙○○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