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董繼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