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補字第五一三號原告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繼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叁仟零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