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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