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6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依原告聲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林麗娟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6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依原告聲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