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5日、95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甲○○│安泰銀行景美分行│25,000元│94年8月31日│BG0000000│7│├──┼─────────┼────────┼─────────┼───────────┼────────┼────────────┤│002│甲○○│安泰銀行景美分行│25,000元│94年9月30日│BG0000000│7│├──┼─────────┼────────┼─────────┼───────────┼────────┼────────────┤│003│甲○○│安泰銀行景美分行│30,000元│94年10月31日│BG0000000│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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